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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耐火等级,其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火灾,减小火灾损失,同时也为后续救援提供可能。提高耐火极限从防火时间和策略上来看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退守”,出自于对以往火灾巨大破坏力的“无奈”,倘若对初始火灾的控制能力得到加强,对火势蔓延过程可以有效迟滞,完全可以适当放宽对耐火极限的要求。建筑构件要求确保一定的耐火极限,对设备设施也要求具有一定的阻燃能力。
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h)表示。
耐火极限检测范围包括:屋面板、屋顶承重构件、楼板、吊顶、柱、防火墙、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玻璃等。
各构件消防规定耐火时间: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5、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6、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