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則及包装、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硫化型、氧化型的锡精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819~1833 锡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260 散装重有色金属浮选精矿取样、制样通则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锡精矿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人炉冶炼的氧化型锡精矿,另一类是冶炼前需要加工处理的硫化型锡精矿。锡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五级品、六级品、七级品。
3.2 化学成分
锡精矿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1 需方如对锡精矿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议。
3.2.2 化学成分数据的修约规则按GB/T 8170 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3.3 水分
锡精矿水分不得大于10%。
3.4 粒度
锡精矿粒度小于0.074mm的不大于30%。
注:对重选厂浮选作业生产的锡精矿,其粒度小于0.074mm的可不大于45%。
3.5 其他
锡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杂物。同批锡精矿要求混匀。
4 试验方法
4.1 锡精矿化学成分及水分的测定按GB/T 1819-1833 的规定进行。
4.2 锡精矿粒度的测定用孔径为0.074mm的标准筛进行筛分。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锡精矿运到需方或双方认可的地点后,由需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5.2 组批
锡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品级组成。检验批量应不大于65t,或由供需双方议定。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及粒度的检验。每批产品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取样和制样
5.4.1 袋装锡精矿的取样
袋装锡精矿按不小于25%的比例抽取样袋采样;用样钎钎取份样时,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
钎,并将从样袋中所取的份样混合均匀。
5.4.2散装锡精矿的取样
首先按批将锡精矿混匀,然后堆成堆高<50cm的正方形或长方形,再用取样钎按样点间距为正方格20cm取样;取样时,取样钎应直插底部,并旋转一周,弃去第一钎样品,收集第二钎以后的为试样,并将所取的份样混合均匀。
5.4.3 制样
试样的制备按照GB/T 14260 的规定进行。所取试样制成三份:一份为验收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三个月,作为仲裁样品。供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保留期内提出。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 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5.5.2 化学成分、水分及粒度的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5.5.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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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YS/T 339-2002 锡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