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99.99%铝为原料,采用凝固提纯法等方法生产的高纯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体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YS/T 244.1~244.9 高纯铝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高纯铝分AL 5N、Al-5N5 两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高纯铝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表面质量
3.3.1 高纯铝产品为银白色,表面光亮,具有清晰结晶条纹。
3.3.2 高纯铝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3.3.3 高纯铝表面允许进行铲凿处理,但铲凿处理后不应有影响用户使用的缺陷。
3.4 供货形状、规格
高纯铝供货形状和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4 试验方法
4.1 高纯铝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YS/T 244.1~244.9 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按YS/T 244.1~244.8的规定进行。
4.2 高纯铝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法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为一个熔炼炉号。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及表面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和制样
5.4.1 产品取样
5.4.1.1 能混合溶样的产品取样:在产品锭的表面沿纵向中心线均分4等份,用钻头在等分线与纵向中心线的3个交点取样。
5.4.1.2 不能混合溶样的产品取样:根据产品结晶的先后顺序,在产品表面沿纵向中心线均分4等份,用线切割机在等分线与纵向中心线的3个交点取样。
5.4.1.3 仲裁取样:在产品的表面沿纵向中心线均分6等分,用钻头在等分线与纵向中心线的5个交点取样。
5.4.2 制样
先弃去表面层2mm,钻取深度不小于产品厚度的1/4。取样过程需添加无水乙醇(分析纯)进行冷却润滑,以减少试料掺杂。钻屑厚度不大于1mm。钻屑经盐酸(1+1)浸泡,然后再经离子交换纯水把钻屑表面冲洗干净,烘千后,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分至分析试样所需的量。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以样品分析的平均值作为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任一项杂质含量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表面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锭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每批产品均应在锭上醒目处打印供方的商标及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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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YS/T 275-2008 高纯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