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米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蒸馏型、配制型和发酵型米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8817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试验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3662 黄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贵州米酒(蒸馏型)
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经传统固态法或半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米香型风格的白酒。
3.2 贵州米酒(发酵型)
以水、大米、糯米(黑糯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贮存、调配而成的酿造酒。
3.3 贵州米酒(配制型)
以蒸馏型或发酵型米酒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4 聚集物
发酵型成品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或沉降)物。
4 产品分类
4.1 贵州米酒(蒸馏型):酒精度(%vol)20.0~53.0;
4.2 贵州米酒(发酵型):酒精度(%vo1)≥8.0;
4.3 贵州米酒(配制型):酒精度(%ⅴol)8.0~53.0。
5 要求
5.1 感官指标
5.1.1 贵州米酒(蒸馏型)
贵州米酒(蒸馏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5.1.2 贵州米酒(发酵型)
贵州米酒(发酵型)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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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DB52 535-2007 贵州米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