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燃煤炉具的术语、定义和技术条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型煤或散煤)为燃料的民用炉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DB52/T 591-2009 民用燃煤炉具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燃煤炉具
使用型煤或散煤作为燃料的民用炉具。
3.2 炉体
由炉盘、炉外筒、炉底板等组成的骨架,构成炉的外形轮廓。
3.3 炉盘
位于炉体部件上并与之连接的面板。
3.4 炉盖
位于炉盘中央并与之连接的盖板。
3.5 炉外筒
与炉盘、炉底板连接的外筒。
3.6 炉底板
位于炉体下部并与炉体连接的底座。
3.7 炉内筒
位于炉盘与炉底板之间,放置炉芯的装置。
3.8 炉膛
燃料燃烧的空间。
3.9 下封火板
起保温和封火作用的装置。
3.10 灰箱
位于炉体下部,装煤燃烧后的灰渣盒子,用铁或金属等材料制成,在我国西南部分地区又称撮箕。
3.11 烟管
煤炉排烟并保证燃烧空气供给的部件,又称出烟道。
3.12 封火盖
供入燃料和观察燃料燃烧的封口,起保温和封火作用。
4 产品分类型号
4.1 产品分类
民用燃煤炉具按燃烧煤用途的性质可分为:以型煤为燃料的民用燃煤炉具和以散煤为燃料的民用燃煤炉具两种。
4.2 型号
4.2.1 型号表示方法
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4.2.2 型号组成
型号由四部分组成:
a) 第一部分表示炉具的名称,用汉语拼音字母M表示:
b) 第二部分表示燃料种类,用汉语拼音字母X或S表示:X-表示使用型煤;S-表示使用散煤;
c) 第三部分表示热效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d) 第四部分表示改进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在第三、第四部分之间加短划“-”。
4.2.3 型号示例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炉具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炉具结构应设计合理(参见附录A),外观平整光滑无变形,无毛边、毛刺,美观大方,便于操作,热性能稳定,防锈,保温材料不外露,炉具正常燃烧及封火期间,不得有烟气向室内泄漏。
5.2 炉体制造要求
5.2.1 各部件铸造件厚度应均匀,无裂缝、砂眼和气孔,表面光滑。
5.2.2 焊接件应平整、均匀,不得有烧穿、未焊透等缺陷。
5.2.3 冲压件不得有裂纹、起皱、飞边等缺陷。
5.2.4 板金件表面应平整,无裂纹、皱折、凸凹等缺陷。
5.2.5 机械加工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磕、碰、划伤、锈蚀等缺陷,面板四周不得有明显尖角。
5.2.6 铆接件应牢固,铆钉不得松动、歪斜。
5.2.7 炉体应做防锈处理,防锈层应防水、不易脱落。
5.2.8 炉芯应用耐高温、不变形,并符合国家要求的相关材料制作,不得有残缺和明显裂纹。
5.3 性能要求
5.3.1 封火能力
封火能力应不低于8h,在连续封火8h后,对炉具进行启封,允许加煤,不允许加引火柴、引火煤,炉具应能正常燃烧。
5.3.2 炊事热效率
炊事热效率应≥15%。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DB52/T 590-2010 民用燃煤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