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测、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及其附件和中常温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用厚度为3mm~200mm的钢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子本标准。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吡啉甲烷磷钼酸重量测定磷量
GB/T 223.1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钢铁试剂分离-铬天青S光度法测定铝量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过硫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量
GB/T 223.1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吡啉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氰酸盐直接光度法测定钼量
GB/T 223.2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氰酸盐-乙酸丁酯萃取分光光度法测定钼量
GB/T 223.40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
GB/T 223.6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 223.7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钒量(GB/T 223.76-1994,eqv ISO 9647:1989)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eqv ISO 6892:1998)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1999, eqv ISO 7438:1985)
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970 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1998,eqv ISO 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4338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
GB/T 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1985,eqv ISO 7778:1983)
GB/T 6803 铁素体钢的无塑性转变温度落锤试验方法
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一般交货技术要求(GB/T 17505-1998,eqv ISO 404:1992)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JB/T 4730.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3.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尺寸;
e) 交货状态;
f) 重量;
g) 特珠技术要检测提高冲击功指标等)。
4.牌号表示方法
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钢的牌号用屈服强度值和“屈”字、压力容器“容”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例如:Q245R。
钼钢、铬-钼钢的牌号,用平均含碳量和合金元素字母、压力容器“容”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例如:15CrMoR。
5.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钢板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 的规定。
5.2 厚度允许偏差按GB/T 709的B类偏差。
5.2.1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汉,可供应减小负偏差且公差不变的钢板。
5.3 钢板按理论重量交货,理论计重采用的厚度为钢板允许的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算术平均值,钢的密度为7.85g/cm3。
6.技术要求
6.1 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1.1 厚度大于60mm的Q345R钢板,碳含量上限可提高至0.22%。
6.1.1.2 作为残余元素的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钼应不大于0.080%,这些元素的总含量应不大于0.70%,供方若能保证可不做分析。
6.1.1.3 Q245R、Q345R和Q370R钢中可添加微量铌、钒,钛元素,其含量应填写在质量证明书中,上述3个元素含量总和应分别不大于0.050%、0.10%、0.12%。
6.1.1.4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规定Q345R和Q370R钢的P含量≤0.015%、S含量≤0.005%,14Cr1MoR和12Cr2Mo1R钢的P含量<0.012%。
6.1.1.5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Q245R、Q345R、Q370R等牌号可以规定碳当量,其数值由双方商定。碳当量按公式(1)计算:
CE(%)=C+Mn/6+(Cr+Mo+V)/5+(Ni+Cu)/15………………(1)
6.1.1.6 全铝Alt含量可以用测定酸溶铝含量代替,此时酸溶铝Als含量应不小于0.015%。
6.1.2 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 713-2008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