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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478-2003 进出口洗净毛、碳化毛检验规程 检测标准

日期:2019-09-23 浏览:924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洗净毛、碳化毛的质量、品质项目中的平均纤维直径、长度、色泽及外观疵点等的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洗净毛、碳化毛的质量、品质项目中的平均纤维直径、长度、色泽及外观疵点等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洗净毛、碳化毛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11 羊毛单纤维断裂强力和伸长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0685 羊毛纤维直径试验方法投影显微镜法

SN/T 0473-2003 进出口含脂毛检验规程

SN/T 0479-2003 进出口羊毛条检验规程

IWTO-5 用单纤维长度测试仪测定羊毛纤维和毛纱或织物的纤维长度分布方法

IWTO-8 用投影显微镜法测定羊毛和其他动物纤维的纤维直径分布及有髓纤维百分含量的方法

IWTO-10 羊毛条和商业洗净毛与碳化毛二氯甲烷的测定方法

IWTO-12 用 Sirolan激光纤维直径分析仪测定纤维直径的平均值和分布

IWTO-19 原毛钻芯样品的毛基和植物性杂质基的测定

IWTO-28 用气流仪法测定原毛钻芯样品的平均纤维直径

IWTO-33 洗净毛与碳化毛烘干重量和发票计算重量的测定方法

IWTO-47 用光学纤维直径分析仪测定羊毛纤维直径的平均值和分布

IWTO-56 原毛色泽的测定方法

IWTO 钻芯取样检验规则

IWTO 洗净毛与碳化毛公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净毛 scoured wool

经洗毛工序除去油脂及尘土后的羊毛。

3.2 碳化毛 cabonised wool

经碳化(或酸处理)去除植物性杂质后的羊毛。

3.3 钻芯试样 core sample

用钻芯取样方法从所验毛包中钻取的羊毛芯样。

3.4 抓毛试样 grab sample

用手从所验毛包中抓取的羊毛。

3.5 钻芯样品 core specimen

从钻芯试样中获取的具有代表性样品,供烘于质量测试用。剩余子样可作平均纤维直径等测试用。

3.6 子样 subsample

从钻芯样品中分取的至少三只以上的烘干质量样品每只不得少于80g。待烘于质量测试结束后立即分样供毛基、植物性杂质基测试等用。

3.7 抓毛样品 grab specimen

从抓毛试样中随机分取获得的样品,供平均纤维长度、强度、色泽、干死毛及外观疵点等检验用。

3.8 烘干质量 oven-dry mass

按5.1.2.2条获得的总子样烘后质量。

3.9 检验批 lot

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个检验批。

3.10 预调湿 preconditioning

样品在试验用标准大气中调湿前,先将其放置在温度不超过50℃和相对湿度10%~25%的条件下进行预干燥处理,使样品含湿降至公定回潮率以下。

3.11 试验用标准大气 standard atmosphere for testing

调湿和试验用的标准大气条件。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63%~67%。

3.12 恒量 constant mass

试样经过处理,相隔一定时间连续称重前后两次称得的质量差值对后一次值的百分率不超过规定范围时的质量。

4 抽样

4.1 钻芯取样

4.1.1 检验批的每一毛包应在过磅的同时进行钻芯取样,以保证在过磅和取样之间毛包质量不发生变化。钻取的样品中必须剔除所有包装材料并立即置于密封容器内,并确保不损失羊毛纤维及避免与外界空气接触。所钻取的试样质量应不少于1.5kg。

4.1.2 钻芯取样可采用手工操作的加压取样设备或电动旋转式取样工具。钻头直径应在12mm~ 25mm范围内钻芯管长度必须达到取样毛包长度的47%~50%之间。

4.1.3 钻样管必须按毛包加压方向进入毛包,钻样点应在包装表面随机位置上,但须距离毛包边缘75mm以上,钻芯试样必须在毛包的两面钻取并钻取相同的总样数。

4.2 抓毛取样

每一检验批,按到货毛包的20%抽取(最少不得少于五包)其包号应均匀分布于全批包号中(采用附录A检验的同时进行)。每包抓毛样品至少80g,总抓毛试样不得少于2kg。

4.3 分取样品

每检验批获得的钻芯样品必须用于烘干质量的测定,用于测定烘干质量的钻芯样品在取样结束后应尽快称取质量,或不迟于4h,称量特确至0.01g,用W表示。除了在钻芯取样时已将用于烘干质量的钻芯样品合理分开之外,否则在定重时将钻芯样品可分成两份钻芯样品(另一份作其它检验用),每份样品质量应大致相同。

如果需要进行附加项目测试,如草杂基、灰分含量和乙醇抽出物含量(含油率)等,则钻芯试样必须在分取样品前进行混样。这些项目测试的样品可以是两份样品中的其中一份中分取,也可以是待烘干质量测定后的该份样品中分取。

为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混样和进行附加项目测试的样品分样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4.3.1 机械方法

采用机械方法混样品要保证混合充分,而不丢失羊毛纤维和植物性杂质,又不影响两者之间的分布。

4.3.2 手工方法

将试样铺展在适宜的工作台上,用手翻混到均匀状态,再将试样铺成30mm~60mm厚,然后采用两分法,再分法直至将试样分成16个等份,再从每等份样品中随机抽出一小撮纤维,直至满足所测项目应需质量为止。

如果进行测试附加项目的样品是从烘干质量测定后烘后样品中分取(热样分取),则全部分取过程应在60s内完成,否则须对样品分取前后的质量予以修正。

4.3.3 混样和分样结束后,须重新称取子样质量(Wi),精确至0.01g。重新称取样品的总质量用WB(即W8=∑Wi)表示,以决定修正系数WB/W。

用于烘干质量的子样至少分取不少于三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80g,精确至0.0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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