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树脂玩偶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树脂为主要原料仅属观赏性的出口树脂玩偶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错色 extra color
产品的多余的颜色。
3.2 缺色 lack color
产品缺少某一部分颜色。
3.3 气孔 Dore
产品表面形成的圆孔缺陷。
4 技术要求
4.1 软性塑料薄膜及包装塑料袋应符合GB 6675—2003 中4.1.10的要求。
4.2 内外包装应清洁干燥,大小适宜,标记、批次清晰。
4.3 产品的外观、造型和彩绘应与封样相符合并符合表1要求。
4.4 标志和使用说明应符合表2的要求。
4.5 有害元素含量应符合GB 6675—2003 中C.4.1的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方案采用GB/T 2828.1—2003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5.2 样本箱按GB/T 2828.1—2003 特殊检査水平S4,从批量箱中抽取。
5.3 代表性样品的抽取分项目实施。一般项目按GB/T 2828.1—2003 一般检查水平Ⅰ从整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有害元素测试按特殊检查水平S2抽取。
6 检验
6.1 检验项目
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试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4.1、4.2、4.3和4.4。型式试验项目包括4.1、4.4、4.5。
6.2 检验方法
6.2.1 软性塑料薄膜及包装袋按照表2的方法检验其结果应符合4.1要求。
6.2.2 在自然光下,视距为300mm~500mm条件下,依据产品封样对照检查。外观项目检验见表1。
6.2.3 玩偶中含有有害元素的检测按GB 6675—2003 中附录C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检测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7 检验结果的判定
7.1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划分范围见表1、表2。
7.2 接受质量限(AQL)
B类不合格:AQL=2.5
C类不合格:AQL=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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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N/T 1533-2005 出口树脂玩偶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