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原电池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原电池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IDT)
GB/T 8897.1—2003 原电池 第1部分:总则(IEC 60086-1:2000,IDT)
GB/T 8897.2—2005 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IEC 60086-2:2001,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batch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型号、规格,在相同工艺条件下生产的单位出口产品。简称批。
4 检验
4.1 检验方式
检验分为例行检验和交收检验。
4.2 抽样
对于实施抽样检验的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应提交《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和有效的例行检验报告及厂检合格声明。
提交检验的产品应包装完整。
4.2.1 例行检验抽样方案
按GB/T 8897.2-2005 中附录E.2的规定执行。
4.2.2 交收检验抽样方案
4.2.2.1 检验采用GB/T 2828.1 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4。
4.2.2.2 接受质量限AQL值:
——B类不合格品:AQL为1.5;
——C类不合格品:AQL为4.0。
4.2.2.3 检验从正常检査开始,根据检验结果随时执行GB/T 2828.1 规定的转移规则。
4.2.3 抽样方法
样品在批中随机抽取。
4.3 检验
4.3.1 例行检验
4.3.1.1 例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例行检验;
——新产品首次出口;
——产品重大结构、工艺和关键原材料更改;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出口产品;
——交收检验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国外反映重大质量问题。
4.3.1.2 例行检验项目及方法,按GB/T 8897.2—2005 中附录E.2的规定执行。
4.3.2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检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见表1。
4.4 检验结果的判定
4.4.1 在交收检验中,若发现的同类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则判定为不合格。
4.4.2 例行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897.2-2005 中附录E.2的规定执行。
5 不合格的处置
5.1 对合格批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修复或更换成合格品。
5.2 不合格批经返工整理后,允许再提交检验一次。
5.3 例行检验不合格时,停止该产品的交收检验,企业应采取整改措施,直至例行检验合格,方能恢复交收检验。
6 其他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检验有效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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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N/T 1637-2005 出口原电池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