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合金用铝硅中间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钛合金用铝硅中间合金。
2 要求
2.1 牌号、屑状粒度规格
产品的牌号、屑状粒度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2.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2.3 屑状粒度
产品应以屑状供货,屑状粒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允许有少量的筛下物和筛上物存在,但其总量不得超过交付批重的5.0%。
2.4 高密度夹杂
产品中应无高密度夹杂物。
2.5 外观质量
产品表面应洁净,无目视可见的油污、氧化膜及其他金属、非金属夹杂。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的现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2 屑状粒度用过筛法进行,必要时选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
3.3 高密度夹杂用X射线检验。
3.4 外观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查。
4 检验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4.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要求,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4.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
4.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生产工艺连续生产的、经同一批次连续混合的产品组成,批重应不大于600kg
4.3 检验项目和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和取样规定见表3。
4.4 检验结果的判定
4.4.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4.2 屑状粒度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4.4.3 高密度夹杂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对该批产品100%进行X射线检测,合格后重新提交验收。
4.4.4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5.1 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外包装上应做如下标记(或贴标签):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牌号、规格;
c) 批号;
d) 毛重、净重;
e) 总件数;
f) 本标准编号;
g)包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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