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用源水水质监测、水源卫生防护、源水采集,以及生产过程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2.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用源水
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水,可以是来源于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源水,也可以是来源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
3.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
3.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源水水质监测项目均按照GB 19298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2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水质应按GB 8537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3 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3.4 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为源水出水口,以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设在公共供水接入口。
3.5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应确保水质符合GB 5749要求,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加强监测。
3.6 当监测结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水源的卫生防护
4.1 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产品,其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和卫生防护区图。
4.1.1 Ⅰ级防护区(采集区)
范围包括地下水取水点、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区域。Ⅰ级保护区边界距取水点最少为15m。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限制未授权人员进入;禁止设置与引水无关的建筑;消除切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地下水采集正常运行的活动。
4.1.2 Ⅱ级防护区(内防护区)
范围包括水源地周围区域,即地下水向取水点流动的径流地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该范围内,禁止设置可导致地下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
4.1.3 Ⅲ级防护区(外防护区)
范围包括地下水资源补给和形成的整个地区,其防护半径应不小于100m,在此区域内只允许进行对水源地卫生情况没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
4.2 以地表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釆取防护措施,不得对水源造成任何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污染。
5.生产用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5.1 采集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公共供水系统造成逆向污染,水处理系统不得用水泵直接与公共供水系统管网相连接。
5.2 采集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5.2.1 采集点
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应设立采样点,采样点的设计和操作应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
5.2.2 采集区域
釆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人。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
5.2.3 采集设备
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在采集水点附近建造新的釆集点(如水井)、水泵修理移位或采取了其他采集维护行为后应及时消毒。采集设备的采水能力应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5.2.4 采集输送
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6.选址及厂区环境
除应符合GB 14881-2013第3章的规定外,以来自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厂区应选择在能通过管道输送源水的水源地附近。
7.厂房和车间
除应符合GB 14881-2013第4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1 厂房和车间应设立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检测实验室、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7.2 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
7.3 生产过程中如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投)料区。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