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3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870号),涉及我区1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平罗县好客蔬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60,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19-08-15,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
(二)2019年9月23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后对位于平罗县翰林大街平价农贸市场一层3-2号的平罗县好客蔬菜店进行送达,该蔬菜店已经从平价农贸市场退市,无法联系到经营户。主管平罗县翰林大街平价农贸市场的平罗县德渊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平价农贸市场办公室出具了平罗县好客蔬菜店退出市场的证明。
二、盐池县科子肉品经销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78,样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19-08-1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当处(2019)84号),科子肉品经销店销售的乌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一是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二是运输或者贮存过程中有可能活鸡被注射或饲喂过量兽药。召回情况:该店在收到盐池县市场监管局送达回执当日即在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属于零售店面,未做过出售登记,所以无法召回。整改情况:该店主向盐池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为: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休药期证明、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加强乌鸡运输、贮存、屠宰、销售等各个环节安全防控措施,杜绝给活禽注射或饲喂超量兽药。复检情况:同批乌鸡已全部卖完,无法进行复检。
三、银川市兴庆区小魏鸡肉店经营的活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85,样品名称:活乌鸡,生产日期:2019-08-1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活乌鸡样品为银川市兴庆区小魏鸡肉店于2019年8月15日购入,抽样基数为8公斤,抽样数量为3.75公斤。凤凰北街市场监管所现场调查了解时,该店已经关门停业,无法取得联系。银川鑫富荣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开办方提供《关于银川市兴庆区小魏鸡肉店的情况说明》,对调查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
四、盐池县民生水产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76,样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19-08-1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按照盐市监当处(2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销售的乌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该店在收到盐池县市场监管局送达回执当日即在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属于零售店面,未做过出售登记,所以无法召回。整改情况:该店主向盐池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为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加强宣传,严把进货关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盐池县张云财活鸡经销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99,样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19-08-1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按照盐市监当处(2019)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销售的乌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一是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二是运输或者贮存过程中有可能活鸡被注射或饲喂过量兽药。召回情况:该店在收到盐池县市场监管局送达回执当日即在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属于零售店面,未做过出售登记,所以无法召回。企业整改情况:该店主向盐池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休药期证明、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加强乌鸡运输、贮存、屠宰、销售等各个环节安全防控措施,杜绝给活禽注射或饲喂超量兽药。
六、银川市兴庆区优素福活禽店经营的活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83,样品名称:活乌鸡,生产日期:2019-08-1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磺胺类(总量)。
(二)活乌鸡为该店于2019年8月15日购入,抽样基数为7公斤,抽样数量为3.05公斤。凤凰北街市场监管所现场调查了解时,该店已经关门停业,无法取得联系。银川鑫富荣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开办方提供《关于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区优素福活禽店的情况说明》,对调查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
七、平罗县跃兵活鸡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903,样品名称:乌鸡,购进日期:2019-08-1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
(二)平罗县跃兵活鸡店,统一信息代码:92640221MA75YJYD4T),成立日期:2017年2月16日,经营地址:平罗县城关镇北门玉皇阁市场内,经营范围:活鸡零售。2019年9月23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安排执法人员到平罗县跃兵活鸡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活鸡店经营场所面积18平方米,不合格乌鸡是从平罗县黄渠桥镇惠北村原惠北小学代正清养鸡场购进的,有购进的证明,因为进货3只,数量太少,养殖场没有出具该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对平罗县跃兵活鸡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经营户禁止购进兽药残留的不合格食品,及时索要动物检疫证明。
八、平罗县小林活鸡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901,样品名称:乌鸡,购进日期:2019-08-1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平罗县小林活鸡店,统一信息代码:92640221MA770UXT5K),成立日期:2015年4月16日,经营地址:平罗县城北大街玉龚路天主教堂东侧二层楼门店,经营范围:活鸡、牛羊肉的销售。2019年9月23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安排执法人员到平罗县小林活鸡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活鸡店经营场所面积22平方米,不合格乌鸡是从平罗县黄渠桥镇惠北村原惠北小学代正清养鸡场购进的,有购进的证明,因为进货6只,数量太少,养殖场没有出具该批次产品动物检疫证明,只提供了9月19日购进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对平罗县小林活鸡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经营户禁止购进兽药残留的不合格食品,及时索要动物检疫证明。
九、盐池县梁海宁活鸡经销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97,样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19-08-14,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按照盐市监当处(201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店销售的乌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一是店主称乌鸡是从银川市贺兰县习岗镇一家农户手中进购,农户也向其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至于为什么抽检不合格原因他也不清楚。召回情况:该店在收到盐池县市场监管局送达回执当日即在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属于零售店面,未做过出售登记,所以无法召回。整改情况:该店主向盐池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为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休药期证明、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加强乌鸡运输、贮存、屠宰、销售等各个环节安全防控措施。
十、银川市兴庆区黄泽芳水产店经营的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62,样品名称:活牛蛙,生产日期:2019-08-14,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银川市兴庆区黄泽芳水产店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9月18日立案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较好认识的”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8.25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之规定,以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检察院、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辖移送等问题的工作意见》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对于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0.5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实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亚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银川市兴庆区黄泽芳水产店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银川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十一、银川市兴庆区天府张氏海鲜行经营的活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866,样品名称:活牛蛙,生产日期:2019-08-1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银川市兴庆区天府张氏海鲜行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9月18日立案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较好认识的”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94.35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之规定,以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检察院、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辖移送等问题的工作意见》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对于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0.5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实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亚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银川市兴庆区黄泽芳水产店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十二、大武口区华三白条鸡销售店经营的大公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988,样品名称:大公鸡,生产日期:2019-08-1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大武口区华三白条鸡销售店所销售大公鸡的供货商为大武口区董学英养鸡场购进的17只大公鸡,该店销售的该批次大公鸡17只已售完。大武口区华三白条鸡销售店属于小经营店,营业面积为25平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同心县清水湾农贸市场蔬菜大棚17号李学保蔬菜店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7059,样品名称:芹菜,生产日期:2019-08-17,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李学保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毒死婢,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81mg/kg)芹菜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同市监当处字(2019)135号、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该经营者是从清水湾市场销售蔬菜的一农户手中购进的,该店为零售商店,所销售的芹菜未做登记,现已无法召回。原因排查: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召回情况:该店在收到同心县市场监管局送达回执当日即在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属于零售店面,未做过出售登记,所以无法召回。整改情况:该店主向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为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加强蔬菜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安全防控措施。
十四、大武口区华三白条鸡销售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936987、样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19-08-1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大武口区华三白条鸡销售店所销售乌鸡的供货商为大武口区王元忠养鸡场购进的10只乌鸡,截止目前,该店销售的该批次乌鸡10只已售完。大武口区华三白条鸡销售店属于小经营店,营业面积为25平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