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菌及其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菌
可食用的大型真菌。多数为担子菌,如双孢蘑菇、香菇、草菇、牛肝菌等。少数为子囊菌,如羊肚菌、块菌等。
2.2 食用菌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制品、腌制食用菌制品、即食食用菌制品等。
2.2.1干制食用菌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干燥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菌制品。
2.2.2腌制食用菌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腌渍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菌制品。
2.2.3即食食用菌制品
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加工制成可直接食用的食用菌制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即食食用菌制品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 中即食果蔬制品类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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