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唇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油、脂、蜡、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要求
3.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3.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3.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2 感官指标
4.2.1 外观、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4.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3 理化指标
4.3.1 耐热
4.3.1.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士1℃。
4.3.1.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5±1)℃,将试样脱去套子并全部旋出,垂直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并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观察其使用性能。
4.3.2 耐寒
4.3.2.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4.3.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5℃~-10℃,将试样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目测观察其使用性能。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 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 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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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QB/T 1977-2004 唇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