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鞋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颜色的溶剂型和乳化型膏状皮鞋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皮鞋油
以蜡类和(或)聚合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主要用于皮鞋清洁、保养及上光等作用的膏状产品。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4.3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5.1.1 溶剂型皮鞋油
取样品2盒,打开盒盖,揭去铝箔(若有),目测膏体。
5.1.2 乳化型皮鞋油
取样品2支,分别挤出膏体约10mm弃之,再挤出约50mm膏体于滤纸上,观察膏体表面状况,然后将滤纸对折再打开,目测膏体。
5.2 气味
鼻嗅。
5.3 色泽
5.3.1 仪器
a)油墨刮刀;
b)滤纸;
c)天平:精度0.1g
5.3.2 测定步骤
称取样品20g[对于乳化型皮鞋油(软管鞋油)先挤出约10mm弃之]置于滤纸表面,用刮刀将鞋油在滤纸上均匀刮开,目测颜色,与规定的标准色泽对比。
5.4 光泽增加值
5.4.1 仪器
a)60°光泽度计(精度:1光泽单位);
b)标准测试牛皮:黑色磨光牛皮160mm×160mm,光泽值7~20;
c)天平:精度0.1g;
d)圆形海绵擦(除去阀芯);
e)脱脂32支漂白棉布120mm×120mm(4层);
f)打光仪:型号HLG002,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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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QB/T 1466-2007 皮鞋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