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矿所得的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供提取稀土化合物以及冶炼稀土合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2690.3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稀土氧化物中水分量
GB/T 18114.1 独居石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和钍氧化物总量测定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3.2 外观
本产品为粉末状,颜色随稀土品位升高由深褐色到黄绿色。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中稀土总量分析方法参照GB/T 18114.1 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4.3 产品中水分的分析方法参照GB/T 12690.3 的规定进行。
4.4 数值修约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5.4.1 袋装产品仲裁取样
袋装产品按每20件(袋)一个点,采用插管取样。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数量,放入塑料袋中密封。
5.4.2 散装产品仲裁取样
散装产品按五点法在装料槽对角线与三条四等分线的交点(如图所示),用插管法取样,每点取样量不少于10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数量,放入塑料袋中密封。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则从该批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包装
6.1.1 袋装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出厂日期。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经热压或绳扎封口,每件净重50kg。外包装为塑料编织。
6.1.2 散装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放置标识牌,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出厂日期。
6.2 运输贮存
产品须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运输时严防淋雨。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件数;
d)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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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XB/T 102-2007 氟碳铈矿-独居石混合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