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镍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硫化铜镍矿石经选矿所得的镍精矿,供炼镍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4260 散装重有色金属浮选精矿取样、制样通则
YS/T 341 镍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YS/T 418 有色金属精矿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镍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五级品。
3.2 化学成分
镍精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物理性能
3.3.1 镍精矿中水分不大于14%
3.3.2 镍精矿粒径小于74μm部分不低于80%。
3.3.3 镍精矿不得混入不同颜色、不同形状的矿物和非矿物等外来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镍精矿的化学成分分析按YS/T 341 的规定进行。
4.2 镍精矿中水分的测定按GB/T 14260 的规定进行。
4.3 镍精矿粒径的测定采用标准筛筛分。
4.4 镍精矿的颜色及物理形状由目视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镍精矿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供方应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订贷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报告单。
5.1.2 当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仲裁样品保存期限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分析在供需双方认定的机构进行,以仲裁结果为判定依据。
5.2 组批
镍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吨。
5.3 取样和制样
5.3.1 散装镍精矿的取样和制备按照GB/T 14260 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袋装镍精矿的取样按随机方法抽取,取样袋数不低于10%,采用样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子底部,每袋取一钎,并将所取份样混合均匀。
5.3.3 将所制备样品分成四份,一份为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为仲裁样品,一份备用。仲裁及备用样品由需方保存,保存期限为三个月。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检验结果的判定,采用GB/T 1250 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5.4.2 镍精矿化学成分、水分或粒径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相符时,该批判为不合格。
5.4.3 同一车镍精矿中,如明显混人夹杂物与本标准规定不相符时,该车产品判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和质量报告单
6.1 镍精矿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执行YS/T 418 的有关规定。
6.2 质量报告单
每批镍精矿发运时,应附质量报告单,注明:
a) 供方名称;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批号;
e) 化学成分;
f) 水分含量;
g) 包装件数;
h) 净重;
i) 发货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品级;
c) 化学成分及物理规格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标准编号;
f)其他需要协商或增加标准以外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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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YS/T340-2005 镍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