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天津市鸿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红薯淀粉”判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20320100281930462),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鸿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红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红薯淀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C20320100281930462),生产日期:2020-03-15,规格型号:300克/袋;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0)SJZFC-JC0807】后,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批次“红薯淀粉”1000袋,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天,涉案批次红薯淀粉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售出该产品后,没有收到过发生有害反应的反馈信息。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出具召回公告,在各销售网点进行召回。由于产品销售时间较长,共召回不合格产品0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并于2020年7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9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原因是由于运输储存环节未考虑气候环境影响和生产过程中机器消毒后还处于潮湿状态就进行生产导致,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