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测量范围在5℃~50℃、30%RH~95%RH的机械式温湿度计、机械式湿度计(以下简称温湿度计、湿度计)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2 引用文献
《湿度测量》,气象出版社,1990年第1版
JJG 2046—1990《湿度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系统》
JJS B 7920:2000《湿度计一试验方法》
JB/T 6862-1993《温湿度计》
使用本规程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 机械式湿度计
釆用毛发、尼龙及有机髙分子镀膜材料等作感湿元件,可直接指示相对湿度的指针型和记录型湿度计。它包括毛发湿度表、毛发湿度记录仪等。
3.2 干湿表
由玻璃液体温度计、湿球上水套、盛水器和湿度查算表或计算尺构成的自然通风式于湿球湿度计。
3.3 机械式温湿度计
由湿度部分(机械式湿度计或干湿表)和温度部分(双金属温度计或玻璃液体温度计)组成的一体式温湿度两用仪器。
4 概述
毛发、尼龙和聚酰亚胺等有机高分子材料的几何尺寸都会随着相对湿度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机械式温度计就是利用这一特性,将上述材料制成线状、带状感湿元件或涂覆在弹性材料上卷成游丝状感湿元件,然后通过机械放大装置将由湿度改变引起的几何量变化用指针指示出来或用记录笔记录下来,从而直接指示相对湿度。
在一定条件下,空气的相对湿度与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之间呈某种函数关系,即湿度越低,湿球温度也越低,干湿温差也越大,干湿表就是利用这一原理制成的。
机械式温湿度计是由温度部分和湿度部分构成的一体式温湿度两用仪器,温度部分为双金属温度计或玻璃液体温度计,湿度部分为机械式湿度计或干湿表。它适甪于实验室、机房、仓库、厂房等室内环境温湿度的测量。
5 计量性能要求
5.1 温度示值误差
温湿度计的温度示值误差不超过:±2.0℃
5.2 相对湿度示值误差
温湿度计的相对湿度示值误差不超过:
a) ±5%RH (40%RH~70%RH,20℃);
b) ±7%RH (40%RH以下或70%RH以上,20℃)。
5.3 温度回差/湿滞误差
5.3.1 温湿度计的温度回差应不大于0.5℃。
5.3.2 温湿度计的湿滞误差应不大于3%RH。
5.4 重复性
5.4.1 温度重复性:≤0.5℃。
5.4.2 湿度重复性:≤2%RH。
6 通用技术要求
6.1 外观
6.1.1 温湿度计外型结构应完好、无明显机械损伤,表面应无划痕和锈蚀。使用中的温湿度计可放宽要求,应无影响仪器计量性能的外观缺陷。
6.1.2 温湿度计上应标有制造厂名(或厂标)、型号、出厂编号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 指针式温湿度计和干湿表的其他要求
6.2.1 刻度板位置应正确而不偏斜,刻度线应清晰均匀。
6.2.2 湿度刻度范围应不小于30%RH~95%RH,最小刻度应不大于2%RH,并能保证可读数至1%RH。每整10%RH或20%RH刻线标以相应的数字,且刻线长度为最长。
6.2.3 温度刻度范围应不小于10℃~40℃,最小刻度应不大于1℃,并能保证可读数至0.5℃。每整10℃刻线标以相应的数字,且刻线长度为最长。
6.2.4 指针应平直,能灵活转动,自由复位。
6.2.5 玻璃液体温度计的液柱应显示清晰,无气泡和断柱。
6.2.6 干湿表各部件应齐全,上水套应清洁。
6.3 记录式温湿度计的其他要求
6.3.1 温湿度记录范围:湿度不小于30%RH~95%RH,温度不小于10℃~40℃。
6.3.2 湿度最小分度值不大于2%RH,并能保证可读数至1%RH。温度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并能保证可读数至0.5℃。
6.3.3 笔尖划线流利、不刮纸、不断线,划线宽度不超过0.3mm。
6.3.4 记录器应能正常工作。笔挡杅能平稳移动,向外能使笔尖离开记录纸,向内能使笔尖靠上记录纸。
6.3.5 记录笔划线与记录纸弧线间的最大偏差应满足:日记型,不超过时间刻度间距的1/3,周记型,不超过时间刻度间距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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