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糖、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5类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本次共抽检食品样品69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82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
现将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县泽春茶庄销售的标称甘肃省文县御泽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龙井绿茶(生产日期:2020-4-19),水胺硫磷检出值0.34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临夏县金世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老冰糖(生产日期:2020-4-15),还原糖分检出值为1.66%,标准规定为≤0.95%,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瓜州县新西部天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日期:2020-1-18),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900;3700;4800;5800;920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M=10000CFU/g,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瓜州县新西部天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大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日期:2020-1-13),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600;47000;19000;30000;1800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M=10000CFU/g,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标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尚品鸡精(生产日期:2020-4-16),谷氨酸钠初检值为30.1g/100g,复检为28.9g/100g;标准规定为≥35.0g/100g,初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六)标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倍鲜鸡精(生产日期:2020-3-5),谷氨酸钠检出值为30.3g/100g,复检为29.1g/100g;标准规定为≥35.0g/100g,初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七)标称甘肃凯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4-12),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2,7,5,6,1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标称成县益露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益露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4-19),耗氧量(以O₂计)检出值为223.0mg/L,标准规定为≤2.0mg/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标称成县益露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益露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4-21),耗氧量(以O₂计)检出值为223.0mg/L,标准规定为≤2.0mg/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标称白银有色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色新动力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4-20),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86,6,0,4,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标称白银鑫鑫诚德来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4-20),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4,8,8,7,7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靖远永泉纯净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靖远雪山泉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山泉微微甜(生产日期:2020-4-21),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4,11,5,7,1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标称陇南市万象神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万象神泉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2020-4-23),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70,170,150,120,15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标称陇南市万象神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万象神泉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2020-4-24),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20,150,130,140,17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标称天水沁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沁源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4-26),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6,34,28,25,36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标称庆城县润泉纯净水厂生产的润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0-4-27),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8,0,0,6,14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陇南市、庆阳市、临夏州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陇南市、酒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