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畜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奋肉(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马肉、驴肉、兔肉等)的鲜肉冷却肉及冷冻肉;不适用于畜内脏、混合畜肉和辐照畜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20746 牛、猪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GB/T 20759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2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喏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质谱/质谱法GB/T21317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一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20 动物源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B-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471 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473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存运输准则
NY/T 1892 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肉眼可见异物 visible foreign matter
肉品上不能食用的病变组织、胆汁、瘀血、浮毛、血污、金属、肠道内容物等。
4 要求
4.1 产地及原料要求
产地环境、活畜养殖管理以及屠宰加工用水,应分别符合NY/T 391、NY/T 471、NY/T 472、NY/T 473、NY/T 1892以及GB 5749的规定。
4.2 屠宰加工要求
4.2.1 屠宰
活畜应按照NY/T 473和NY/T 1892的规定,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
4.2.2 预冷却
活畜屠宰后24h内,肉的中心温度应降到4℃以下。
4.2.3 分割
预冷却后的畜体分割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
4.2.4 冻结
需冷冻的产品,应在—28℃以下环境中,其中心温度应在24h~36h内降到-15℃以下。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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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NY/T 2799-2015 绿色食品 畜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