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羔羊肉定义及羔羊肉安全与质量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羔羊肉生产、加工、流通、贸易过程中质量检测、监控、判定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760 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4939.2 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方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6860 感官分析方法质地剖面检验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18393 牛羊肉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NY/T 468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NY/T 630 羊肉质量分级
SN 0341 出口肉与肉制品中氯霉素残留检测方法
SN 0349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左旋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
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通知(农牧发[2001]138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21193号)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的通知(农牧发[2002]23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羔羊 lamb
生长期在4月龄~12月龄之间、未长出永久钳齿的活羊。
3.2 羔羊朋体 lamb carcass
羔羊经宰杀放血后,去除毛皮、头、蹄、尾、内脏、横膈肌与腔内脂肪,且羊前掌骨骨干与骨骺联结未骨化、可折裂的,经过卫生检疫合格的躯体。
3.3 胴体重量 carcass weight
在羔羊胴体进入冷却间前的热鲜胴体重量。
3.4 肥度 fatness
胴体外表脂肪分布与肌肉断面所呈现的脂肪沉积程度。
3.5 膘厚 fat thickness
胴体12肋-13肋间垂直眼肌横轴外二分之一处胴体脂肪厚度。
3.6 肌肉度 muscle development
胴体各部位呈现的肌肉丰满程度。
3.7 生理成熟度 maturity
胴体骨骼、软骨、肌肉生理发育成熟程度。
3.8 羔羊肉 lamb
羔羊经屠宰加工后获得的经卫生检验检疫合格的热鲜、冷却、冷冻羔羊胴体及其分割肉。
3.9 热鲜胴体羔羊肉 fresh lamb carcass
未经冷却加工的羔羊胴体。
3.10 冷却朋体羔羊肉 chilled lamb carcass
经冷却加工,其后腿肌肉深层温度介于0℃~4℃的胴体羔羊肉。
3.11 冷冻朋体羔羊肉 frozen lamb carcass
经冻结加工,其后腿肌肉中心温度低于-15℃,并在-18℃温度以下贮存的胴体羔羊肉。
3.12 热鲜分割羔羊肉 fresh lamb cuttings
将热鲜胴体羔羊肉进行剔骨分割加工获得的羔羊肉产品。
3.13 冷却分割羔羊肉 chilled lamb cuttings
将冷却胴体羔羊肉进行分割、剔骨加工获得的羔羊肉产品。
3.14 冷冻分割羔羊肉 frozen lamb cuttings
将热鲜分割羔羊肉或冷却分割羔羊肉冷冻加工至中心温度-15℃以下,并在-18℃条件下贮存的羔羊肉产品。
3.15 小包装羔羊肉 packaged lamb
将各部位肉加以分切后,利用卫生安全包装材料包装的羔羊肉产品。
3.16 肉脂硬度 muscle and fat firmness
羔羊胴体腿部、背和侧腹部肌肉和脂肪的硬度。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与加工
4.1.1 原料
羔羊应来自非疫区,并经动物检疫合格。羔羊养殖环境,养殖过程中防疫、所用饲料、饮水、兽药与免疫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所用食品添加剂符合GB/T 2760 规定。
4.1.2 生产加工条件
应符合GB 12694 与GB/T 17237 相关规定。
4.1.3 屠宰加工
应符合GB 9961 相关规定。
4.1.4检疫检验
严格按照GB 18393 要求进行检验、处理与标示羔羊肉产品。进口羔羊肉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进出口检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未通过检疫的产品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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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NY 1165-2006 羔羊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