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豆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豆饼、豆粕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无公害食品豆腐。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转基因大豆、豆饼、豆粕为原料生产加工的豆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发布)
3 要求
3.1 加工用水要求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无公害食品豆腐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无公害食品豆腐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卫生指标
无公害食品豆腐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称取豆腐样品100g于白色瓷盘中。
4.1.1 气味:用鼻嗅的方法检测。
4.1.2 色泽、滋味、组织状态杂质:用眼观、口尝、手触的方法检测。
4.2 理化指标检验
4.2.1 水分
按GB/T 5009.3 规定执行。
4.2.2 蛋白质
按GB/T 5009.5 规定执行。
4.3 卫生指标检验
4.3.1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 规定执行。
4.3.2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 规定执行。
4.3.3 砷
按GB/T 5009.11 规定执行。
4.3.4 铅
按GB/T 5009.12 规定执行。
4.3.5 镉
按GB/T 5009.15 规定执行。
4.3.6 汞
按GB/T 5009.17 规定执行。
4.3.7 铬
按GB/T 14962 规定执行。
4.3.8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GB 4789.2、GB 4789.3、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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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NY 5189-2002 无公害食品 豆腐》